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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网讯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车如何“自行”启动,造成两岁小孩死亡的事故发生?近日,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。
基本案情
王某一家与郭某租住在同一院落。一日,郭某驾驶其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外出返回其租住的院落时,在未将车辆断电、未拔车钥匙,未拉手刹的情况下,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院内。王某两岁的女儿小花(化名)欲攀爬上电动三轮车玩耍,因触动车辆右把手,导致车辆突然启动并向前窜行,车辆右后轮从跌落在地的小花腹部碾压过去,造成小花严重受伤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因与郭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王某夫妇将郭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。
法院判决
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郭某停放车辆时未将车辆断电,未拔车钥匙、未拉手刹,导致车辆处于随时可启动的危险状态,其对小花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小花年仅两岁,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,王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,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,亦应承担部分责任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,该院将酌定责任比例为,郭某承担70%的责任,王某夫妇承担30%的责任。(岳梦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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